由昨日國外發生之兩起"超大型貨櫃船意外事故"來看國際海事行政與立法單位之延宕.
(1)APL旗下之一萬四千teu 超大貨櫃APL Temasek,日前於埃及賽德港進行移泊時,撞擊岸上橋式起重機及一艘駁船.
我曾多次呼籲超大型貨櫃船於進出港時遞交給領港的"Pilot Card"中必需註明大船當時"水線上的高度"(Air Draft)其原因即在於岸上吊桿更換之速度跟不上"船舶大型化"之速度,且超大型貨櫃因常常半載或空載,使得水面上高度非常高,離靠移泊時常常會被"剃頭"(撞上已升到底的吊桿).這次意外就是示範性的實例.
(2)快桅旗下之8850teu的 大貨櫃船"Maersk Leon"昨日清晨06:30在泊靠德國Bremenhaven港時,因擦撞碼頭,在水線附近裂開兩米左右之開口.因為沒有"吊桿被撞"之報導,所以應該是小角度快速撞擊碰墊後,碰墊損壞遭巨型螺絲釘劃開所造成.
8850teu之Maersk Leon最大速率16節,平時航速10.1節,標準的"大型龜速鋼帆船",但是船重,在靠近泊位緩慢靠近的情況下(加上風壓),如操船者沒有"大型龜速鋼帆船"的概念,仍拿出一般快速貨櫃船的"剎車力度"的概念,則絕對剎不住,以致開腸破肚.
國際海事組織(IMO)及各國海事主管當局,對船舶大型化諸多討論,可惜只見配合未見要求.對於Pilot Card都聊備一格,沒有"法定格式".有寫就寫,沒寫也無所謂. 本船之"特性"完全看不到.imo濟濟多士,手腳夠慢.